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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中医“假药”案:一家四口被判刑罚金共2900万,二审发回重审

发布时间:2025-05-14 点此:374次

遭到社会重视的青岛中医“假药”案,近来被二审法院吊销原判、发回重审。

明亮的青岛中医“假药”案:一家四口被判刑罚金共2900万,二审发回重审的照片

案发前,侯元祥曾在当地号脉问诊。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给

由于克己出售“抗癌1号”等中药制剂,本年67岁的侯元祥此前被一审法院以出产、出售假药罪,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分金1200万元。一同被判刑的,还有他的妻子、儿子和女儿,以及前女婿和外甥。

青岛市黄岛区法院审理查明,2011年至2022年头,侯元祥及其女儿侯静等人在未获得药品出产和出售答应的状况下,在山东潍坊、淄博、青岛等地号脉问诊,出售自称抗癌的药物“抗癌1号”“抗癌2号”以及“野生心脑汤”等中药制剂,出售金额1436万余元。

侯元祥一家四口,一审被处分金共2900万元。

一审宣判后,侯元祥等人提出上诉。2023年8月30日,青岛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决,以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、根据不足,吊销一审判定,发回重审。

这起出产、出售假药案,系由商场监管部分移交公安机关侦办。青岛市商场监督处理局将涉案的“抗癌1号”等中药制剂确定为假药。这一确定是此案定性的要害,也成为控辩两边的争议焦点。

青岛市商场监管局曾作出“弥补阐明”:四种涉案产品无药品注册证号、无医疗机构制剂存案、无药品出产答应证、无医疗机构制剂答应证、无国家药品规范等,被告人却声称医治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出售给患者看病;涉案产品归于“非药品”,根据药品处理法关于“以非药品假充药品”的相关条款,确定涉案产品为假药。

假充“教授”“主任”,克己出售抗癌等“假药”出售

侯元祥是山东临沂市沂水县人,曾在当地小学、中学任教,2003年起停薪留职,先后跟从多名老中医学习传统医学。

《中医传承协议书》显现,侯元祥曾师从老中医学习传统医学。

据侯元祥归案后供述,1972年左右,他从“二姥爷”那里知道了一个医治肿瘤的配方,“这个方剂有5种药”。学习研讨中医后,他在该“方剂”的基础上添加香菇、灵芝、虫草等资料,测验添加效果。“这个药方就算是我自创的。”侯元祥供称,他从2012年前后开端卖其制造的抗癌中药,“我一向想推行这个药方卖药赚钱。”

而在一审阶段时,侯元祥的辩称有所不同:2019年他才从中医教师那里获得“秘方”,尔后才开端熬制。

工商信息显现,2019年,侯元祥联合其他四名股东,建立山东潍州中医医院有限公司,法定代表人为其前女婿付松杰。侯元祥的女儿侯静,结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(函授),2018年在青岛市黄岛区建立保养康归纳门诊部。

一审判定书(部分)

2022年1月,青岛市黄岛区商场监督处理局联合公安、卫健等部分,查办侯静等人在黄岛区某公寓不合法行医、制售“三无”药品的案子。

此案移交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办后,侯静被以涉嫌不合法运营罪刑事拘留。

尔后,侯元祥及其妻子肖培瑧、儿子侯雷、前女婿付松杰、外甥李帅,均被公安机关捕获。

2022年8月,青岛市黄岛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。检方以为,应当以出产、出售假药罪,追查侯元祥、侯静、侯雷、肖培臻、付松杰的刑事责任;而被告人李帅被指控的罪名,则是诈骗罪和窝藏罪。

一审刑事判定书显现,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:2011年以来,被告人侯元祥、侯静等人,在未获得《药品出产答应证》《药品运营答应证》等证的状况下,通过在网络上投进侯元祥虚伪个人简历,在山东潍坊市、淄博市、青岛市黄岛区等地号脉问诊、出售自称抗癌的药物。

2022年2月,侯元祥等人出售的“抗癌1号”“抗癌2号”和“野生心脑汤”等中药,经青岛市商场监督处理局确定为假药。相关审计显现,自2011年5月至2022年1月,侯元祥等人出售涉案假药的金额为14363355.28元。

迷人的青岛中医“假药”案:一家四口被判刑罚金共2900万,二审发回重审的图片

一审法院还查明,在出产、出售涉案假药的过程中,侯元祥对外称“侯教授”,担任供给配方、医治癌症疾病、出售药品;他的女儿侯静担任医治癌症以外的疾病,并出售侯元祥的“抗癌药品”和“野生心脑汤”,购进中草药、熬制中药药剂。

法院查明,侯元祥的儿子侯雷在后台假充担任拿药、退药的医师“李主任”,对外用快递邮递药品,并对接沂源瑞康医院的出售状况;侯元祥的妻子肖培臻担任收款及帮助寄送药品快递;侯元祥的前女婿付松杰,2020年帮忙侯静熬制中药并收取部分出售金钱,该时刻段假药出售额为236万余元。

包含一家四口的六人被判刑,总罚金近三千万

案发后,侯静第一个被警方带走,侯元祥、侯雷等人被网上追逃。

黄岛区法院查明,被告人李帅曾为侯元祥、侯雷供给通讯东西及住处,期间还谎报其有联系可为大舅侯元祥等人洗脱罪名,向侯雷等人索要“找联系”的就事费用,侯雷、付松杰别离送给李帅现金50万元、200万元。

在案子审理过程中,公诉机关供给了约50名被害人(患者)的书面陈述及转账明细,证明患者曾从侯元祥、侯静等人处购买“抗癌1号”“抗癌2号”等药品。

被告人侯元祥辩解称,指控罪名不建立,其出产出售的药系“药食同源”,“这些药小孩都可以喝”;女儿侯静、儿子侯雷是给自己打工,“他们无罪”。黄岛区法院以为侯元祥的上述辩解定见与现实不符,不予采用。

被告人侯静亦对指控现实及罪名提出异议,称其系被刑讯逼供,其所有供述系不合法根据。黄岛区法院以为,公诉机关并未宣读出示该根据(侯静供述),“本院也未以该供述作为定案根据。”不过该院以为,多种根据彼此印证,侯静辩解其无罪“与现实不符”。

侯元祥的辩解人对青岛市商场监管局的“假药”确定提出异议,以为侯元祥的行为确定为“波折药品处理罪”更为切当和契合现实;侯静的辩解人提出,出售有疗效的民间传承药方,不能确定为出产、出售假药罪,对涉案“假药”的确定缺少客观性、科学性;侯雷的辩解人提出,违规出产出售一些有效果的“民间偏方”,是违背药品处理规则的行政违法行为,不能确定为出产、出售假药罪。

关于上述辩解定见,一审判定书显现,黄岛区法院不予采用,并概括地表述为“与现实不符”或“不契合法令规则”,未进行详细的“释法说理”。

有辩解律师指出,此案的定性可能对我国传统中医发生冲击: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为患者开具药方或制造中药,其“方剂”往往未向监管部分存案,也未通过同意,是否触及违法违法?

汹涌新闻查阅法令条款发现,近年来,我国逐步完善对传统中医的依法保证。

根据《中医药法》第56条的规则,医疗机构使用传统工艺制造中药制剂应按照规则存案,但该条款规则应向监管部分“存案”的,并非中医医师开具的“方剂”,而是中药“制剂”。根据商场监管部分的确定,侯元祥等人克己的“抗癌1号”等液体药剂和药丸,归于应当存案的“制剂”。

最高法、最高检《关于处理损害药品安全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》规则,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或出售药品,“数量不大,且未形成别人损伤结果或许延误诊治的”,不该当确定为违法。

公诉机关以为侯元祥等人出产、出售假药,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。根据相关司法解说,出产出售假药金额为五十万元以上的,归于“其他特别严峻情节”。

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则,出产、出售假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,并处分金;有其他严峻情节的,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;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许死刑,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。

2023年2月,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。侯元祥一家四口及其前女婿付松,均被以出产、出售假药罪判刑。

其间,侯元祥被判刑12年并处分金1200万元,侯静被判刑11年并处分金900万元,侯雷被判刑8年并处分金500万元,肖培臻被判刑5年并处分金300万元,付松杰被判刑3年并处分金50万元。

黄岛区法院确定另一被告人李帅构成诈骗罪、窝藏罪,决议对其履行有期徒刑11年,并处分金30万元。

二审法院吊销原判,“假药”确定系争议焦点

细腻的青岛中医“假药”案:一家四口被判刑罚金共2900万,二审发回重审的图片

一审宣判后,此案除付松杰外的5名被告人,均提出上诉。

在二审阶段,商场监管部分对涉案“假药”的确定,仍是争议焦点。

青岛市商场监督处理局作出的《确定书》(主页)

将涉案产品定性为“假药”,是青岛市商场监督处理局根据黄岛区商场监管局的请求,于2022年2月作出的确定。该《确定书》显现,涉案产品“抗癌1号”为液体药剂和药丸,“抗癌2号”为药粉;医治肝癌的“肝”药,以及医治心脑血管疾病的“野生心脑汤”,均为“液体药剂+药丸”。

上述《确定书》以为此案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处理法》,涉案产品契合该法第二条“关于药品的界说”。根据药品处理法第98条关于“假药”的条款——“以非药品假充药品或许以他种药品假充此种药品”,将“抗癌1号”等涉案产品确定为假药。

青岛市商场监管局作出上述确定五个月后,根据黄岛区检察院《关于商请弥补阐明的函》,该局对此前的《确定书》进行了“弥补阐明”。

青岛市商场监督处理局“弥补阐明”(尾页)

在“弥补阐明”中,青岛市商场监管局表明,根据药品处理法的规则,出产药品应当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和药品出产答应证,按监管部分核准的出产工艺进行出产;医疗机构制造制剂应当获得制剂答应证。此外,根据《中医药法》第56条规则,医疗机构使用传统工艺制造中药制剂,未按照规则存案或未按存案资料要求制造的,“按出产假药给予处分”。

青岛市商场监管局以为,“抗癌1号”等四种涉案产品,无药品注册证号、无医疗机构制剂存案、无药品出产答应证、无医疗机构制剂答应证、无国家药品规范等,却出产出声称医治癌症和心脑血管疾病的药品出售给患者看病;涉案产品归于“非药品”,根据药品处理法关于“以非药品假充药品”的相关条款,确定涉案产品为假药。

青岛市商场监管局的上述《确定书》及弥补阐明,成为此案一审定性为“出产、出售假药”的要害根据。

侯元祥等人上诉后,其二审辩解律师李爱军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,以为对涉案产品的“假药”确定,系定性过错。

李爱军以为,青岛市商场监管局在《确定书》弥补阐明中的论说“自相矛盾”,既确定四种涉案产品归于“非药品”,又以为该产品契合药品处理法第二条“关于药品的界说”,“已然对错药品,怎么能契合药品的界说?”

青岛市商场监管局确定涉案产品的出产未经监管部分同意,也未存案,归于“非药品”。对此,李爱军以为,刑法修正案(十一)公布后,关于出产出售的“未经同意的药品”,不该“守株待兔”地确定为假药,而应当适用“波折药品处理罪”的条款。

根据我国刑法,波折药品处理罪比出产、出售假药罪的惩罚较轻。

在“假药”确定资猜中,青岛市商场监管局还引用了《中医药法》的规则:使用传统工艺制造中药制剂未存案的,按出产假药给予处分。对此,李爱军表明,《中医药法》实施时刻是2017年,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传统工艺制造中药制剂存案处理的公告,是在2018年2月。李爱军由此以为,根据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准则,侯元祥、侯静在2018年2月之前的行为不构成出产出售假药罪。

李爱军还指出,没有根据证明涉案产品给患者形成了损害健康的结果,侯元祥等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略出产、出售假药罪所维护的法益。

在书面定见中,李爱军还对涉案金额的审计报告提出了质疑。

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(部分)

侯元祥、侯静等人上诉之后,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。据李爱军介绍,2023年9月上旬,上诉人连续收到了刑事裁决书。

二审裁决书显现:“本院以为,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、根据不足。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,吊销黄岛区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定,发回该院从头审判。

来历:汹涌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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